擅自增加装修项目业主可以说“不”!

发布时间:2024-04-20 11:33:51 来源: sp20240420

  本报讯 在已有设计图及报价的情况下,装修公司擅自增加工序和项目,工程价款远超合同约定。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业主拒绝增加装修项目后装修公司竟停止施工,最终被判合同解除、装修公司退款并赔偿。

  2021年3月,刘女士为装修新房,在查看上海某装修公司出具的装修效果图及报价单后,与该公司签订一份《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委托该公司对其名下房屋进行装修,合同价款为9.5万元。合同还约定,在无项目变更的情况下,竣工结算的工程款上下增减幅度不超过总价款的5%。

  合同签订当日,刘女士支付了装修首付款2.8万余元。之后,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进行到水电工程项目时,装修公司单方提出增加工程项目并增加装修价款,其中变更金额远超约定总价款增幅的5%。刘女士拒绝该工程增项,装修公司遂停止施工,并将施工材料搁置于房屋内。

  2021年5月,由于与装修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刘女士向装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由于装修公司私自变更合同,多次无理由停工,故通知公司解除合同。

  刘女士认为,上海某装修公司曾上门对房屋进行测量并出具了设计方案和预算报价,其对施工所需材料及数量应当是明确的,私自增加装修增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于是,刘女士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返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房屋空置损失。

  庭审中,被告上海某装修公司辩称,部分工程需施工过程中才可确定具体工作量及材料,且双方在合同附件的《预算造价书》中约定“水电按实际数量结算”,因此装修公司的增项内容合理。刘女士拒绝变更报价单,施工停止责任不在装修公司,故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施工。如果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因装修公司已进行了施工,已收装修款2.8万余元不能全退。

  审理中,经刘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案涉房屋装修工程价格进行鉴定。经鉴定,装修公司已经完成项目工程款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就案涉房屋所签订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所出具的设计变更单,增加部分主要是原预算中未包括的工序或原预算中对数量预估不足而导致的。被告作为专业从事装饰装修的企业,在设计方案由其出具的情况下,理应对施工现场有充分的认识与预估,相应的工程预算应充分、合理,涵盖达成设计方案所需的人工、材料等各项费用。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其合同预期是花费9.5万元的装修价格得到符合设计方案的装修成果,对于装修过程中的工序、所需材料的多寡并无充分的认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单方提出变更施工内容及材料,且工程款增减幅度超过5%,不符合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擅自停工后,拒绝解除合同,并将施工材料遗留房屋内,对刘女士不能继续装修房屋进而使用负有主要责任。然而,刘女士在明知装修公司拒绝继续施工的情况下未及时清理并收回房屋,对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则负有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责任大小、房屋空置时间及案涉房屋市场租金情况,法院酌定装修公司赔偿刘女士损失2.5万元,装修公司扣除已完成项目工程款应返还刘女士工程款1.8万余元。

  据此,宝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被告上海某装修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损失2.5万元并返还未完工的工程款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胡明冬)

  法官说法

  一、装修公司应遵循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装修市场中,部分装修公司为促成签单,以低预算金额与业主签订合同,但在实际施工中却擅自增加工序和材料,使业主承担大额“增项款”。当业主拒绝不合理增项时,装修公司又采取停工手段,迫使业主同意该类“增项”,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作为普通消费者,基于对装修公司专业性的认可及对装修公司出具的设计图和报价的信赖才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因此,装修公司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合同约定,若因擅自停工行为致使合同解除,装修公司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

  二、业主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应仔细审查,增加项目需书面确认。

  部分业主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疏于对合同的审查,最终可能会造成实际施工远超预算。为保障自身利益,业主需注意:

  1.合同约定应清晰。合同应注明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标准及数量,业主应检查有无工序遗漏,并约定好增项工程价款增减幅度。

  2.增项操作需规范。若业主有增项的需求,应与装修公司书面沟通确认,并要求装修公司出具增项书面预算书,待对该预算书无异议后再通知装修公司进行增项部分施工。

  3.拒绝增项当明确。业主若对装修公司擅自增加的施工工序或内容不认可,应当通过微信、邮箱等方式向装修公司明确表达拒绝。

  三、在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业主与装修公司均应防止损失扩大。

  对于业主而言,虽然双方并未对解除合同事项达成合意,但是当明知装修公司不再继续施工时,业主不能放任房屋空置、损失扩大,应及时清理并收回房屋。需注意的是,若尚未进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结算,业主可以要求装修公司前往施工现场进行磋商;倘若装修公司不配合前往,业主也应自行保留好现场施工情况的相关证据。

  对于装修公司而言,当业主明确表示不同意增项内容且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向时,装修公司应积极与业主沟通合同解除事项,并及时清理遗留在装修房屋内的施工材料,尽可能减少因材料搁置、房屋空置造成的损失。

(责编:薄晨棣、梁秋坪)